0931-4814092
隆建研究
招标人对招投标异议的核查权
来源:隆建律所 作者:周万发 时间:2024-02-23

一、问题的提出: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开标中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及记录、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及定标等提出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为澄清质疑并予准确答复,招标人必须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由此引出了招标人异议处理中的核查权问题。对招标人是否拥有核查权,法律虽未做出明文规定,但实务中基本不存在争议,争议较大或不甚明确的是招标人如何行使核查权,主要是核查的范围与方法。

二、核查的范围。核查应当围绕质疑事项展开自不必多说,但核查的范围需要根据不同的核查事项做出合理的界定。例如:在对投标人业绩异议的核查中,就存在仅限于核查与该事项有关的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还是不受此限,可进一步扩大核查的范围。如招标文件只要求投标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同一建材被其它建设项目采购一定数量的业主证明,投标人按此要求提交证明后被质疑业绩造假,招标人在核查异议时仅应对投标人所提交业主证明的真伪进行辩识,还是可以或应当进一步扩展调查,如要求投标人提交该业绩的采购合同、发票、收付款凭证等。如果是前者,仅限于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但如果是后者,已经超出了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的范围,即通过扩大调查范围进行核实。通常,异议人认为应当扩大范围查证落实,而不能仅限于投标人已提交的证明的真伪辩识,而投标人认为招标人仅有权对投标人已提交的证明进行核查,其它佐证材料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无义务提交,招标人也无权核查。由此引出了如何界定招标人核查范围的问题。

从招投标法设立异议制度的目的出发,其本义在于通过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各方当事人之间尽早通过调查核实,强化沟通,消解分歧与争议,提高招投标效率。由此,在上述举例中,如果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再次复核后仍不能确定真伪或消解异议,则应当进一步扩大核查的范围,如可以要求被质疑投标人进一步提交用以证明业绩真实性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扩大核查范围应掌握合理的限度,一是因为异议制度是消解争议的初始程序,特点是简化便捷,法律没有对异议的提出与受理设置条件,对异议答复的准确性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招标人也缺乏强制调查的手段,做到尽最大努力和可能同时兼顾效率即为合理的限度;二是与异议制度并行的还有投诉制度,异议是各招标人提出,而投诉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投诉以及此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都是权利救济的最终保障。如果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有错误,后续仍有投诉程序作为救济保障;三是异议的处理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如果为了追求异议答复的准确性而一再扩展核查范围,势必影响招投标的工作效率,因而核查应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核查的方法。一是招标人自行审核调查。其中招标人是否拥有调查权也彼具争议,但从实务的角度看,招标人运用第三方平台或外调函询的方法已较为常见,但必须注意调查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且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其它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尤其是注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商业声誉与商业秘密,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律师进行。二是通过被质疑投标人进行核实。招标人在合理且必须的限度内可以要求投标人就异议事项作出澄清的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某材料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天然大理石材的销售业绩证明,投标人提交后,另一投标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在其提交的销售数量中包括了部分人造大理石,招标人可就此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是要求异议人补充提供核查所需的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尽管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但从设立异议制度的目的解释出发,异议人应当配合招标人的核查工作,如果异议人拒不配合,招标人可依照招投法关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汇报情况并请求做出进一步处理。以上观点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PREVIOUS

电话:0931-4814092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交易大厦 1706室
Copyrights © 陇ICP备18000511号 版权所有:隆建律师事务所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480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480号
  • 100_100px;
  • 100_100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