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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研究
律师与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
来源:隆建律所 作者:周万发 时间:2024-01-19

律师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专项咨询业务的理论与实践(一)

律师与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的关系,首先得从什么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说起。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是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一种新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是将过去建设工程咨询的各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管理、运维等整合为集成化的服务,即由分散的、碎片化的单一咨询模式发展为集中的、系统化的复合服务模式。通俗地讲,过去建设单位需要分别聘请或委托上述业务各咨询单位分别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而在全过程咨询模式下,可能仅需要一家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咨询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全方位和全生命周期的咨询服务。之所以说“可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全过程咨询发展初期,也可以由一家咨询单位牵头组成联合体提供咨询,也可以由两家或以上具有上述两项及以上咨询功能的单位联合提供服务。从咨询服务的阶段性来讲,既可以是为建设项目全方位和全生命周期提供咨询,也可以是为建设项目某一局部或某一阶段提供报务。

从咨询内容来看,全过程咨询可分为管理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咨询服务又可分为基本咨询服务和专项咨询服务。基本咨询服务是指在咨询服务中起根本性影响和作用的咨询服务,例如:设计、监理、造价等。专项咨询服务是指在咨询服务中起一定影响和作用的咨询服务,例如:信息技术-BIM咨询、融资与保险咨询、法律咨询等。全过程工程咨询一般包含两个以上的管理服务和咨询服务,是多种服务方式的组合。例如:项目管理+监理或项目管理+造价等,即通常所说的:由1+N构成。“1”—是指项目综合管理,“N”—是指选定的某一项或者多项咨询服务。实际上我更倾向于1+N1+N2,其中,N1是指基本咨询服务,N2是指专项咨询服务。

我们-律师,是“N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定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T/CECS 1030-2022),已将政策法律咨询列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专项咨询中的第一位,可见法律专项咨询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的重要地位。毋容置疑,律师将是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专项咨询的主力军。在此,我想借用曾在律师协会培训讲座中的题目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律师业务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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