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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普法】拒不执行防控措施涉嫌犯罪
来源:第三联合党支部 作者:杨茂品 时间:2021-10-31

疫情期间政府会出台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切不可认为违反防控规定是小事,如果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例如:不如实上报来自中、高风险区的情况或者隐瞒行踪虚假上报的;拒绝执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商业经营单位等防控措施的;拒不执行小区出入管控、私家车通行、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管控规定的;各社区、人员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封闭及出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居民在居家隔离期间,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与新冠肺炎病毒相关症状时,不按规定到指定发热部门就诊所等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控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让我们高度自律,众志成城,坚决打赢这一场防控战。

中共甘肃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总支委员会

第三联合党支部 杨茂品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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