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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普法】编造散布谣言须担责
来源:第三联合党支部 作者:任俊泽 时间:2021-10-28

疫情期间,编造散布谣言,扰乱抗疫秩序,妨害社会稳定,已经不仅仅是违反规定的小事,轻则应给予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

例如:有人收到他人发来的涉疫视频,看完后自行又编辑了“有人今天从疫区回来先洗澡后又打麻将,发现自己开始咳嗽去医院检查为阳性,直接被隔离了,让公安局的人查(差)不点给打死,今天半夜十二点已全部封城了”的虚假信息,并且转发到9个微信群里,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又如某人在微信朋友圈称:“本人已检测出新冠阳性,本人在某地某街上班,接触的人多,比餐饮行业接触的人还多,请远离我,这是我朋友圈最后一条短信。”后经公安调查此人是因与男友吵架心情不好故意编造发布的虚假信息,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大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不可随意编造、发布、转发不实或虚假信息,疫情当前,一定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中共甘肃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总支委员会

第三联合党支部 任俊泽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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