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退还期限过长,现能不能按质保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对已超过两年的申请退还?
答:我们理解,您的问题应该是在施工合同或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保金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满后退还,而法定保修期短则两年、五年,长则三、五十年甚至更长。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却规定, 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即有权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按该办法,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能不能按此规定,退还已经超过两年的保证金?
应当退还。
关于质保金的退还期限,早在2002年9月27日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随后在2004年10月2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交付使用后满一年,但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2005年1月12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修改为缺陷责任期满返还,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当事人约定。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最终修改为继续保留缺陷责任期满返还的原则规定,但缺陷责任期改为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的强制性规定。在此之前,由于对质保金返还期限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有相当一部分合同将法定保修期限约定为质保金的退还期限,就出现了上述质保金退还期限过长的问题。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尤其是2017年7月1日新的保证金管理办法施行后,法院的主要审判观点认为:合同虽然对保修期限进行了约定,但未对缺陷责任期限进行约定,且保证金的退还是以缺陷责任期满为前提条件的,应当视为合同对保证金的退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因此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届满两年的质保证应判决退还。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已都有相当部分的判例,我们目前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件中请求退还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分质保金(合同约定该部分质保金于设计年限期满退还)的诉讼请求也已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
(隆建问答/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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