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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停工,复工后应做好哪些索赔工作?
来源:隆建律所 作者:周万发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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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施工中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停工,复工后应做好哪些索赔工作?


  答:1、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发包人,如果还没有通知,复工后应当抓紧时间通知发包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比如,新冠疫情的发生,不能误以为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而疏于履行通知义务。


  2、准备索赔证据。不仅在通知时需要提供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且在索赔工期和费用时也应当提交损失发生的证据,因此,复工后应抓紧时间收集准备证据。比如,新冠肺炎事件,应收集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停工、复工、防疫费用的补偿、合同费用调整的有关政策,以及市场物价上涨和降效施工的证明等等。


  3、及时提出索赔。合同对索赔期限和程序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索赔,当然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无法进行的除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期限及时提出索赔。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对索赔时效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过期索赔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尤其是对于工期索赔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关于费用索赔,尽管该司法解释暂未明确过期失权,但最高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已经作出了过期失权的相关判例,因此,复工后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及时提出索赔,供参考。


(隆建观点/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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