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态势,我们从诸多法律咨询中筛选出最具有前沿性、代表性和讨论价值的疑难法律问题通过本栏目以问答的方式连续刊出,以期对大家的法务工作有所帮助。同时欢迎大家通过留言的方式积极参与讨论,集思广益,共享成果!
问:施工中“不可抗力”损失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和费用损失两个方面。工期损失索赔的法律依据明确,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工期应当顺延。但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损失如何承担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为费用损失毕竟不是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是不可抗力事件本身所引发的。实务中,应以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作为索赔的依据。即对于损失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如何分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规范以及合同没有列明的其它损失,比如新冠疫情下增加的防疫费用、因防控疫情造成降效施工费用等应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受益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合理分担。施工企业可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索赔,供参考。
(隆建观点/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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