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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研究
最新刑法修正案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的新规定及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新要求
来源:隆建律所 作者:实习生 王栋 时间:2020-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与建筑施工相关的新规定主要有四点:

 

一、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不作为犯罪情节。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现修正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修正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不仅不能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且必须积极主动地清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论该隐患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存在,责任人就负有排除隐患的义务。如果不排除,也就是说不作为,而继续组织冒险作业,即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新的规定,客观要求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对施工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尤其在场地交接的时候,不能因事故隐患的推诿扯皮而耽误问题的排查和解决,避免因自身的原因导致隐患未及时排除而涉嫌刑事犯罪。

 

二、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增加了处刑较轻的危险犯罪。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修正为新增加一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上述修正案实际上是原《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补充。按原《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仅为实害犯罪,即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法定刑也较高。现在新增了危险犯罪的规定,即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造成一定的现实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法定刑较轻,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本款第一项,施工单位要重点注意,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并不会带来直接的危害后果,所以可能会疏忽或麻痹大意,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负责人为了削减施工成本或加快施工进度放任或命令下属去做。本次修正案出台后,企业要规范这方面的操作,不能在施工安全防护上偷工减料。

 

本款第二项是对拒不整改行为的刑事制裁。在平时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经常会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太极”,为了企业的效益最大化,对其提出的整改措施,抱着侥幸的心理拖延执行、蒙混过关、应付了事。但是现在不同了,对抗执行可能触及犯罪。因此,施工企业必须从过去的“违法意识”转变为“犯罪意识”,摒弃传统的理念与惯性的作法,严肃对待和执行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决定。

 

本款第三项是对没有获取资质和批准就从事高度危险行业的刑事制裁。与之前行政法层面的处罚不同,这次从刑法层面作出规制,表现出国家对上述现象严厉打击的决心。施工单位要认真处理好经济利益与刑事风险的关系问题。

 

三、增加了“污染环境罪”加重惩罚的情形。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新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修正案对该条款的修订彰显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大了对严重破坏环境和耕地的惩罚力度。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要注意对建筑垃圾,尤其是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的建筑垃圾的处理,不能为了图方便,随意倾倒或外包给他人处置,要亲力亲为,全程紧盯,确保建筑垃圾处理到位。

 

四、扩大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非法占地范围。

 

原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修正为新增加一条“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修正案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保护的客体范围中增加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虽然目前直接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违法开发建设的情况并不多,但还是时有发生。施工企业应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过去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的行为,现在可能构成犯罪。尤其对位于上述区域附近的项目要精准把握用地红线,不要因为疏忽大意或技术上的失误而涉及犯罪。

 

(隆建观点/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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