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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疑难法律问题解答(0002)
来源:隆建律所 作者:周万发 王文杰 时间:2019-08-20

  编者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态势,我们从诸多法律咨询中筛选出最具有前沿性、代表性和讨论价值的疑难法律问题通过本栏目以问答的方式连续刊出,以期对大家的法务工作有所帮助。同时欢迎大家通过留言的方式积极参与讨论,集思广益,共享成果!

 

  问:周主任您好,我公司承包一个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合同约定最后10%工程款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和结算经审计后支付,可我公司承包的此工程和另外公司承包的另一工程同属于一个项目,业主表示要整个项目的所有子项完工后才能安排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而由于其他子项处于停工状态,导致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遥遥无期,造成我司无法得到最终付款,这种情况我司有何救济措施?请周主任帮忙分析一下,非常感谢。

 

  答:我理解,贵单位承包的是某一建设项目中的某一单位工程,由于同一项目的其它单位工程(子项工程)未完工,而致使项目整体无法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分析,工程款必须经审计确认后才能支付,而工程审计一般是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进行,因此,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应当是指项目的整体验收。在贵单位承包的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而因第三人承包的单位工程停工致使发包人无法组织整体项目验收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应由发包人对贵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由发包人与第三人另行解决其纠纷。但考虑到第三人承包的单位工程确未完工,不具竣工验收条件,因此,请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即进行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和结算并报审计确认在事实上不可能。而合同约定最终付款额必须得到审计确认,未经审计确计之前发包人无从履行。鉴于此,贵单位在项目整体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之前,宜请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但前提条件是贵单位必须在所承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监理或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提交后,发包人因第三人的原因无法组织验收的,应当自贵单位向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合理期限开始计算违约金或赔偿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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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观点20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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