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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研究
工期届满前施工单位提前退场能否追究其工期违约责任?
来源:隆建律所 作者:周万发、王文杰 时间:2019-01-16

问:我局(施工局)承建某城市引水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分包商承建。分包合同约定工期8个月,完工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逾期每天罚5万元的违约金,但因分包商各方面投入不足,截止2018年8月15日,仅完成工程量的50%左右,为赶工期,双方协商分包于2018年8月15日永久退场。现我局欲追究分包商的工期违约责任,是否可行?应主张工期违约金还是赔偿工期损失?还是二者都一并主张?如果赔偿工期损失,应如何计算?

1、可以追究分包商的工期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前分包商的合同工期虽然未届满,但事实证明分包商截止工期届满前15天只完成了分包工程量的50%,剩余15天在正常情况下无论如何是不能完工的,说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分包商应当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2、有权向分包商主张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约定逾期交工每天罚5万元的违约金,虽截止到2018年8月15日分包商永久退场时止,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最后期限,即2018年8月31日并未届满,但事实上已预期违约,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除支付违约金外,还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结合本案来看,应当同时主张赔偿损失。

3、应当通过工期鉴定确定延误的工期,再计算工期损失。首先根据工期消耗定额确定未完工程量需要的工期,计算延误的工期,再计算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在计算损失时应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综合考量总承包人与业主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与分包商分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与分包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基本一致)以及因分包商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多种因素确定。

(隆建观点/2019.1.15)

(致歉:本所于2018.10.16在本号发布的【隆建观点】-《工期届满前施工单位提前退场能否追究其工期违约责任?》一文中关于违约金承担问题的观点有误,现予纠正并重新发布,在此我们向各位读者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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