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通常都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尾款,但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建设单位往往不能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甚至有些工程已实际使用多年,仍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致使施工和监理企业等都不能及时结算尾款,有些长达数年之久。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怠于验收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无法及时清结工程款,因此“拖而不验”就成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貌似合法的“挡箭牌”。那么,施工和监理等企业该如何清结尾款呢?关键是要解决付款条件未成就的问题。因为合同约定,只有竣工验收后才能结算尾款,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自然不必付款。但在工程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予组织验收,显然是在人为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目的就是以貌似合法的理由而拖欠工程款。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付款条件已成就,并判令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另一种情况是,工程并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果是因为施工企业的原因致使工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或者是因为和建设单位双方的原因,作为参建的监理等企业仍可依据上述条款先行向建设单位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理由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这就是说,尽管工程不能竣工验收的原因是施工企业造成的,比如工程甩项、长期停工等,建设单位仍应首先负有向监理等企业及时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至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纠纷应当另行解决,包括建设单位对工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亦负有法律责任的情形在内。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