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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研究
施工中不利物质条件的法律属性、归责及索赔条件
来源:隆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17-04-01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自然的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地表以下的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等。例如:异常的地质条件、地下管道、水文条件等。

施工合同中专门设立的不利物质条件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都是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正常履行合同条件不相符的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实及客观事件。但通常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不可抗力上,对不利的物质条件无论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务上关注的较少。而在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的是不利的物质条件,因此,对不利物质条件的法律属性、归责及其索赔的研究对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有重要的意义。

从合同范本对不利物质条件的定义来看,具备民法意义上意外事件的特征。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指的是不可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及合同法对意外事件的属性及法律责任都没有具体规定,但主流观点认为,意外事件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中规定的发生不利物质条件时,承包人可以按照按照变更程序及所增加的合理费用索赔来看,与上述观点,即意外事件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的法理观点相符。因此上,不利物质条件的发生,对发承包双方来讲,属于意外事件,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发包人原则上不能免责。

但与发包人违约相比,意外事件的发生发包人毕竟没有过错,因此,对不利物质条件所引起的索赔制定严格的限定条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索赔的条件应当限定如下:1、客观上确已存在不利物质条件;2、该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关预料的;3、承包人就该条件通知了工程监理及发包人并说明了其不能预见的理由;4、承包人采取了相应措施克服不利条件以保证施工继续进行,且措施是合理的;5、如果监理发出了变更指示,已按照指示执行。满足以上条件,承包人对因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证继续施工而增加的费用及因此而延误的工期有权索赔。

对于因不利物质条件而导致的停窝工是否属于“为保证继续施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以及是否应当索赔停窝工损失,例如:地质原因引起的塌方,处理塌方的方案论证及施工阶段都有可能形成的停窝工损失,在上述合同范本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对不利物质条件法律属性及归责的分析,发包人也应当为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承包人在索赔停窝工损失时除应当满足上述索赔条件外,还需着重满足以下两点:1、该停窝工损失是为继续或恢复施工而必然发生的损失;2、承包方已采取措施防止停窝工损失的扩大。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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