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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研究
施工企业应当强化对建设项目融资方案的法律论证
来源:隆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17-06-01

日前,有施工企业法务官向我咨询,他们单位中标了某市新建一座水库的施工项目,招标人是某市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水库管理处。开工半年以后,水库管理处提出要与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的建设单位改为该市的烟草公司,付款办法由按月进度付款改为分批分期付款。原因是原项目建设单位水库管理处不具备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资格,因此上从项目立项到施工合同的签订建设单位都需要换成具备投融资功能的公司,该市选定由烟草公司承担该任务。而施工单位呢?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同意更换建设单位,新签订的合同由于不是中标合同肯定无效,据无效合同申请结算工程款,审计关怎么过?发生纠纷怎么办?如果不同意更换建设单位,水库管理处的确不具备融资条件,没有资金继续支付工程款,而冒然终止合同,已完工程款必定拖欠不说,各种损失也很大。

这个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施工企业在项目论证的时候对建设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和方案论证不到位,对建设单位拟定的主要是从国家政策性银行争取贷款的融资方案没有进行充分的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如果进行了法律上的审查与论证,很容易就会发现建设单位不具备融资资格以及该项目投融资机制不规范的问题,要么不投标,要么建议政府设立符合融资条件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不会出现目前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强调:施工项目进行投标论证时,千万不能少了法律论证。

2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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