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1-4814092
隆建研究
新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律师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来源:隆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18-04-17

备受业内关注的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庆幸和自豪的是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谭敬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袁华之、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张正勤等知名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律师参与了该规范的编写与审定工作。

新版鉴定规范着重解决了目前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主要疑点和难点问题,从律师角度看,以下问题应当重点予以关注:

一、鉴定机构应当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鉴定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实践中如何认定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范围,应以其所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基本条件。鉴定人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能在其注册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

二、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它非诉鉴定也可参照执行。委托人可以委托本地的鉴定机构,也可以委托外地的鉴定机构。

三、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费用应当考虑鉴定的内容及鉴定的成本因素。鉴定机构能否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四、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导致无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业技术问题一经委托鉴定就能够得出结论。当委托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满足鉴定工作的最低要求,为避免使委托人采用不科学、不公正的鉴定意见而导致裁判或决策错误,鉴定机构可以拒绝鉴定。

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行回避制度。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如果为鉴定项目担任过咨询人、或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或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它利害关系以及鉴定人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吃请送礼、索取或借用财物,都涉及回避问题。

六、经委托人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本规范将这一规定同时拓展到了仲裁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两方面:一是宣读鉴定意见书;二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

七、鉴定人应当自行收集鉴定所需的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

鉴定人的鉴定依据除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以及案件的证据材料外,还有一部分属于与鉴定项目相关且是鉴定所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如各类经济技术指标、统计数据、生产要素价格等等,这些资料由于过于专业,由当事人收集和提交确有困难,规定由鉴定人自行收集较为符合实际。

八、作为鉴定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或通过证据交换认可,委托人已经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

委托人在向鉴定机构移交证据时,应当注明证据的质证及认定情况;当事人请求向鉴定机构直接提交证据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由委托人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收取证据后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证据交换的,鉴定机构应将证据交换和确认情况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使用。

九、鉴定机构提请委托人已经明确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行为的效力以及其它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影响问题的处理决定等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

鉴定工作是技术与法律的高度融合与协调统一,专业技术问题的鉴定结论往往依赖于法院或仲裁庭对相关案件事实或法律事项的认定,换句话说,只有经过委托人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事项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十、现场勘验可依当事人申请或鉴定机构提请,经委托人同意后进行。

某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参加勘验的当事人对勘验笔录不签字又不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勘验结果的采用。

十一、当事人对证据的效力有异议或鉴定人认为委托人应当对证据的效力作出认定的,委托人未及时作出认定,鉴定机构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认定证据效力是委托人的权力,未经委托人确认的证据不得作为鉴定依据。但由于工程造价证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有些情况下,委托人很难在鉴定之前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为保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很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鉴定,向委托人出具可供选择性的鉴定意见。

十二、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可以促使当事人对某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也可以促使当事人和解并报告委托人。

应当认为当事人对某些争议达成的妥协性意见可以作为出具相关鉴定意见的依据,同时,妥协性意见也可以作为确定性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中列明。

十三、鉴定过程中有关鉴定的异议应提请委托人处理。

鉴定人或当事人对于鉴定事项的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或分歧意见,应由鉴定人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十四、鉴定步骤按照鉴定人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先通过委托人发出征求意见稿再出具正式稿的程序进行。

在鉴定核对中,当事人对核对结果不签字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当事人不按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答复意见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十五、规范分别就合同争议、证据欠缺、计量争议、计价争议、工期索赔争议、费用索赔争议、工程签证争议、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制定出了鉴定规则。

这些规则明确而具体,且多数为刚性规定,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例如:合同解除争议中,单价合同解除争议,合同中未约定的,委托人认定是承包人的原因,单价项目按约定的单价乘以已完工程量计算;委托人认定是发包人的原因,单价项目仍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费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位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总价合同解除争议,合同中未约定的,委托人认定是承包人的原因,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委托人认定是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计款的,鉴定人可依此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十六、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鉴定意见书中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内容。

当被鉴事项鉴定条件差但又有一定条件或被鉴问题技术难度大难以形成确定结论,可出具推断性鉴定意见,即不确定、具有可能性的鉴定意见。选择性的鉴定意见可包括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和推断性的鉴定意见。鉴定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决定了鉴定只能对案件事实作出鉴定,而不能对案件定性或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18-04-10

PREVIOUS

电话:0931-4814092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交易大厦 1706室
Copyrights © 陇ICP备18000511号 版权所有:隆建律师事务所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480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480号
  • 100_100px;
  • 100_100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