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最终都会以结算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如何结算各执一词的时候,工程造价鉴定成了必不可少的了结纠纷的手段。在诉讼程序中,工程造价鉴定结论通常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但据笔者不完全了解,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进行的“质证”活动仍然欠充分,当事人能够聘请专门的技术人员出庭参与“质证”活动的更少一些,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各方权益维护的程度,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决定了当事人的胜诉或者败诉。
所谓“质证”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证据通过确认、质疑、询问、辩驳、否认等方式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的诉讼行为。依笔者之见,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质证”欠充分,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主要是重视不够。通常诉讼案件委托律师后,当事企业一般很少参与法庭“质证”等具体的诉讼活动,而承办律师可能因为专业知识所限,对工程造价鉴定无法提出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质证”意见,而法官对于如此专业性强的问题,主要依靠专业技术结论定案,在某些案件中,鉴定人成为了“事实上的裁判者”。而另一方面,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在没有统一的工程造价鉴定方法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是否充分上。
那么如何充分有效地完成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活动,笔者认为:
一、当事人应当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诉讼代理人工作;
二、聘请具有一定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将有助于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与造价技术问题的衔接与平衡;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申请法院准许已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质证”活动。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