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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建研究
外国人购房问题初探
来源:隆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13-02-07

外国人在兰州地区购买房屋有哪些条件?需怎样的办理程序?近期笔者有幸接触到一对来兰从事外教工作的美国籍夫妇申请购买其租住的某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城住房的法律事务业务,由于是首次为外国人在兰州购房提供服务,笔者尝试性地为售房单位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书》,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教。

某单位

现就某夫妇(美国籍)申请购买归贵公司某经济适用房事宜,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接受贵单位的委托后,本律师查询了国家及我省和兰州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拟认为目前我省及兰州市对外国人在兰购房尚未作出专门地具体规定。但据了解,北京、天津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在我国加入“WTO”后,就在逐步取消外销房地产项目的审查审批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的涉外项目除外),外国人可在对外开放地区自愿购房或申请建房。本律师同时走访并咨询了我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初步认为,公安部门对外国人护照的颁发及居留实行许可管理,对外国人购房原则上不加限制;安全部门初步答复,外国人在兰购房首属首例,但鉴于国家安全部近期即将出台外国人在我国购房的国家安全审查办法,建议可由售房单位先行申报,经国家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准许销售;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外国人拟购房为经济适用房,需根据建设项目销售的有关规定经房改办审批,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据此批文可专门研究如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鉴于上述情况并依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总则第二条规定的“归家待遇原则”及第三条规定的“非歧视原则”以及附件四《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附件九《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房地产的销售和租赁我国承诺虽对价格实行政府指定价服务,但对涉及自有的房地产服务自“入世”起,则不予限制。据此,本律师认为:应当对外国购房人身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拟出售房屋所在项目必须经过国家安全审查;拟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应当经房改部门审批;经履行上述及其它必要的审查审核及批准程序后,该房可以对外国人销售。

上述意见仅供决策时参考!

此文编稿中恰逢国务院《关于规范房地产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发布,现摘录其相关内容如下: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十)境外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需要的自用、自助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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