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前期征地拆迁的风险
由BT方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费用,往往因风险巨大而使BT方无法承受;由项目业主方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由BT方承担,责任难以界定、可操作性不强;一般主张由项目业主负责征地拆迁,使建设场地具备开工条件。既便如此,合同仍然面临业主方履约不能或履约滞后所带来的工期延误风险。
二、BT方参与人结构不当的风险
典型的BT项目结构应当是政府或代建部门与BT项目公司签订合同,BT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以下例外:当BT项目公司满足施工承包资质要求,可以直接进行投资建设。除此之外,不主张BT项目公司在不具备施工资质条件时与施工承包商联合签订BT合同而增加合同实施难度,除非已组成联营企业或项目业主有特定要求。
三、项目业主担保落空的风险
BT方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希望项目业主能够提供担保,而一旦担保落空,损失的不仅是资金的提供者,BT方在回购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将失去对项目业主的索制而承担“两面受敌”的风险。常见以项目划拨用地设置抵押,在抵押权实现不能时风险发生。
四、BT方投资额确认的风险
以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为常见。定额计费往往忽略合同履行中计费政策变化及市场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另一风险来自于投资额最终的确定权往往掌握在第三方比如政府审计部门的手里,BT方无申诉权。
五、项目业主回购款支付风险
最大的风险多数来自于政府不能按约支付回购款。对此,不主张仅以设定违约责任的办法化解风险。在多数项目中,分期支付回购款应当成为可能,尤其是保障房BT项目;设置项目业主为BT方融资担保能发挥一定的牵制与预防作用;公益项目中的商用部分与可变性部分的留置、拍卖和折价抵偿也应当能够进入风险防范的备选方案。
201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