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挂靠某建筑公司搞工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银行 开设了帐户。现因该公司对外的债务,法院强行将发包人支 付给我的工程款从上述帐户内划走用以偿还债务,请问合法吗?
答: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认定。如果说帐户内的资金被认定为是被挂靠人的财产,那么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其债务;如果说帐户内的资金被认定为是实际施工人的,那么就不应当强制执行。遗憾的是经过我们查阅相关案例和资料,目前法律对于挂靠财产的所有权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财产所有权的认定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则,观点不尽一致,裁判的结果也不相同。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日发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实施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承包人主张债权。”但也有部分判决确认了“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拥有所有权,例如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确认了发包人支付至被挂靠单位帐户内挂靠项目的工程款属于挂靠人实际所有,因此做出了停止因被挂靠单位的对外债务对该帐户内资金执行的判决。
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