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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大对施工索赔的保护力度
来源:隆建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17-01-06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传递出了一条重大且利好的消息,那就是:法律将加大对施工索赔的保护力度。

1、《纪要》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按照此前实施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那么这就意味着在压价压工期并变更工程重大设计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有权索赔:(1)两份合同之间的价差款;(2)工期压缩形成的赶工费及对业主工期索赔的反索赔;(3)工程性质变更或设计变更新增的工程款。

2、《纪要》重申,按《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停(窝)工损失应当赔偿:(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2)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的。除此之外《纪要》依据《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履行协作义务”的规定新增加了一种停(窝)工损失的赔偿情形,即:(4)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依法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3、《纪要》首次明确了机械设备租赁费属于停、窝工损失的赔偿范围,改善了以往大多只按照机械设备台班费赔偿造成的租赁设备实际损失弥补不足的问题。同理,对于人工费的索赔,完全有希望争取按市场人工单价计算损失,以改善多年来人工费按定额计赔导致对承包人损失保护严重不足的问题。另外,“降效损失”首次被明确提出属于停、窝工损失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纪要》答记者问中指出:符合法定情形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况较多,但是,判决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多,保护停(窝)工受损方合法权益力度不够。法律适用难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计算停(窝)工损失数额以及如何认定停(窝)工损失与过错方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特别是窝工造成生产效率低速运转损失的计算难度较大。为此,《纪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司法政策,施工企业在以后的索赔中有权就“降效损失”提出索赔。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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