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两幢住宅楼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了某国际技术合作公司。2008年,恰逢物价大幅上涨,在工程结算中,承发包双方就如何适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调差指导性文件发生争议。此后,争议虽以备忘录的方式达成一致,但项目竣工后,发包方拒不支付工程款,其中,是否应当在固定价合同条件下应当调差及是否适用指导性文件调差成为争议的焦点。该案争议标的2422万元,由王奎律师承办。